台教办〔2021〕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现将《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台州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科学公平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80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户籍制度改革后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17〕12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分入学的实施范围
符合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以下简称“入学”),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适用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积分排序入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
2.当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开始前,其父或母已在台州市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3.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在当地缴纳社保满6个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积分排序入学,但仍需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1.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未在当年5月31日前申请居住证积分,但已在当地经商务工,且办理营业执照或缴纳社保。
2.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于当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开始后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居住证的。
三、入学积分的申请和核定
积分申请和核定均按《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应提前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申请时间截至当年5月31日(如5月31日为休息日,则为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此前因其他用途已取得居住证积分且仍有效的,无需重复申请积分,但应在5月31日前向积分受理窗口补充说明积分用于子女入学排序。
(三)在一个县(市、区)申请取得的居住证积分不适用在其他县(市、区)入学排序。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开始前向当地居住证积分管理部门提取居住证积分信息,内容包括积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证总积分和各项目积分、积分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入学儿童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积分入学的报名方式
非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台州市入学的,不论是否适用积分管理,均应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台州市教育局公告为准,下同)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完成入学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信息核验工作。具体报名和录取方式,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五、积分入学的录取安排
(一)录取排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对当年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居住地所在学区为单位,按以下规则进行排序。
1.依据入学申请人适用的积分按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父母双方申请积分的,根据就高原则,取积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
2.积分相同者,按以下条件综合考量进行排序。
(1)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2)本区连续居住时间长;
(3)社会保险积分高;
(4)基础积分高。
(二)录取公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实施细则开展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录取安排如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复核,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异议经核实,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入学安排;公示结束后提出异议者,不予受理。不接受积分入学安排者,视作放弃在当地的申请入学,应及时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其他持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的录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积分排序入学后,应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和招生实际,统筹安排不适用积分排序入学但符合当地其他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四)其他
1.非常住户籍儿童在居住地入学,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各地应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落实。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